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EV-113-中小-4807-20241213-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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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807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送達代收人 戴士強 一、原告與被告尤子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93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2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8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1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1,200元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