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EV-113-中小-4841-2025020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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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4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黃春美 蔣文敏 被 告 許召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1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5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 以新臺幣1,150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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