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EV-113-中小-4846-20250214-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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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4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被 告 許寧俙即許嘉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3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4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8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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