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EV-113-中小-4857-2024121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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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857號 原 告 陳炘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說角色名稱「cu.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內雖對傳說角色名稱「cu.𝓵」以訊息對其 言語怒罵,造成原告身心挫傷,故主張「cu.𝓵」應負賠償責任,惟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而本院已依原告之聲請,向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查UID「0000000000000000」角色名稱「cu.𝓵」之帳號資料,並於民國113年8月21日通知原告閱卷並陳報可供確認被告身分之證據方法,原告雖聲請於113年9月13日閱卷,惟並未到院閱卷,且迄今仍未補正被告正確之人別資料或陳報可供確認被告身分之證據方法,經本院再於113年11月25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825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