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EV-113-中小-4865-2024121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86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薰 一、原告與被告楊詠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59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多不逾9期,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