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3-中小-4866-20250123-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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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林和瑞 林立昇 林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2,9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年利率 1 37,776元 自113年4月1日起 至113年9月23日止 1.775% 自113年5月1日起 至113年9月23日止 0.1775% 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3年9月24日起 至113年10月31日止 0.2775% 自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55% 2 45,151元 自113年3月1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 自113年4月1日起 至113年9月23日止 0.17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 1.775% 自113年9月24日起 至113年9月30日止 0.2775% 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5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