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EV-113-中小-4878-20250217-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87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被 告 張唐豪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第3、5、6行關於「富邦」、「賴榮崇」、「 何正偉」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明台」、「松延洋介」、「戴明 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