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EV-113-中小-4883-20250219-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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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83號 原 告 李文彬 被 告 高緒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9日20時40分許,駕駛車號 000-0000號機車,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因不慎傾倒,碰撞原告停放在停車格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爰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維修費新臺幣(下同)59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起訴已超過2年,被告主張時效抗辯,並主 張拒絕給付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事故發生於000年0月00日,由原告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祥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店長王韶荃報警處理,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在卷可稽,堪認原告於111年8月19日即知悉侵權行為人為被告,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111年8月19日起算,然原告遲至113年8月2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已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告辯稱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並據以拒絕賠償,即屬有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維修費59160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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