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3-中小-4886-20250123-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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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86號 原 告 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劉冠伶 被 告 晟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25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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