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EV-113-中小-4892-20250327-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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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892號 上 訴 人 黃聰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2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7,302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