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3-中小-4904-20250123-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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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904號 原 告 陳楷諭 被 告 林淇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4號),由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對原告心生不滿,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 之某時許,在其臺中市之居處,以臉書帳號「Amber Lin」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中,張貼原告之臉部照片,揭露原告之面貌之足以識別原告之個人資料,原告因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被告有誠意和解,但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被告 有所困難等語,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 偵字第44614號起訴書、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4號刑事簡易判決書等為證(本院卷第15-23頁),此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6頁),而被告前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簡字第434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足認上揭事實,應堪採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上開時地,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將原告臉部照片張貼在臉書爆料公社上,違反原告之意願揭露其個人資料,原告依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又按慰撫金數額之認定,除依被害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各種情形以資核定。查原告係高職畢業,在網路遊戲點數公司任職,月薪約4萬元,存款約10萬元,無汽機車,有不動產1筆,111年之所得總額為12萬0440元,112年之所得總額為1,211元;被告為高中肄業、目前在早餐店兼職,月薪約1萬多元,存款數千元,名下無汽機車及不動產,111年之所得總額為3,000元,112年之無所得紀錄等情,業據兩造自陳在卷(本院卷第56頁),並有兩造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本院卷第41-51頁),堪認屬實。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本件侵權行為發生之原因、情節、次數、內容,以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實屬過高,應以2萬元為適當。至於原告逾此範圍之主張及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前段、民法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及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被告之聲請,諭知被告如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之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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