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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EV-113-中小-4911-2025020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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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911號 原 告 裕國豐展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晴全 被 告 鄭麗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 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