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EV-113-中小-4917-2025032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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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917號 原 告 邱雅雯 被 告 吳嘉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9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