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EV-113-中小-4936-20250103-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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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936號 原 告 胡麗貞 被 告 尤優蕾(即尤聰賓之繼承人) 尤順紅(即尤聰賓之繼承人)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黎氏祝(即尤聰賓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晚間10時許,將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誤匯至尤聰賓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尤聰賓已於106年9月14日死亡,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本案被告3人即尤聰賓之繼承人返還上開不當得利。惟依原告陳報之被告3人最新戶籍資料,被告3人戶籍地均為臺南市○○區○○○街0巷00號之1,此有被告戶籍謄本1份在卷為佐,且原告並未提出被告在本院轄區內設有住居所之客觀事實,難認本院具有管轄權。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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