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EV-113-中小-4940-20250307-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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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94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江嬌容 被 告 楊博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