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EV-113-中小-4943-2025012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94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巫宗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