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EV-113-中小-4943-2025012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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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94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巫宗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