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EV-113-中小-4964-2025032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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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964號 原 告 鄒豐懋 訴訟代理人 楊杏蓮 被 告 蘇宜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29日上午在其租屋處外牆之監視器, 用擴音大聲以「博群牙醫的巷子、飯糰車旁邊的巷子、黑色的機車被刮花了…哈哈開心」等言語對原告咆哮、挑釁,原告始知悉被告跟蹤原告機車停放處,而加以刮花毀損。原告因剛換機車且未曾騎回租屋處(即進化路247號),亦未告知任何人,惟被告竟以上開言語大聲說出,顯然原告機車毀損與被告有關。另被告又說要找男生將機車輪胎戳破,表明尚有下一次之毀損行為,恐嚇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且被告為長住○○路000號,及滿足其胞姊(住○○路000號)完成仲介房屋之利益,每日對原告及家人恫嚇、汙衊、歧視,貶損原告人格尊嚴,期間長達20個月,已致原告精神受有重大損害。為此,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上開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原告機車被刮花與被告無關,被告並未跟蹤原告,亦未曾說 過要將原告機車輪胎戳破,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以上開言語對原告咆哮、挑釁,跟蹤原告機車 停放處,而加以刮花毀損等情,業據其提出光碟片2片為證(本院卷第24-25頁),被告除對光碟片不為爭執外,其餘則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是否有跟蹤原告;破懷原告機車等行為?  ㈢經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光碟片內容略以「刮下去就對了啊! 應該還要叫男生把輪胎戳破才對,看他騎到哪,要肉搜」、「機車前面有籃子,椅子上套著黑色的布,車牌號碼000-000」、「博群牙醫的巷子、飯糰車旁邊的巷子、黑色的機車被刮花了…哈哈開心」等語,惟此係原告陳述已發生之事實,難認被告主觀上具有故意貶低原告名譽之真正惡意,自難遽認被告所為係故意妨害原告之名譽。至於原告主張其所有之機車遭刮花與被告有關,且被告恫嚇還有下次破壞行為云云,然此僅係原告依光碟內容所自行推測之詞,原告迄仍未提出其他證據為說明,亦難據此即認原告機車所受損害乃被告所為,且依光碟片內容被告所為言論觀之,均係就原告機車遭刮花乙事所為之意見陳述,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恐嚇之犯意,是被告所為,要與誹謗、恐嚇等罪之構成要件尚有不符。本件原告既未能充分舉證被告有何上述誹謗、恐嚇等侵權情事,即難認其主張為真,自無可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言論侵害其人格權並對其致生損害,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10萬元等情,顯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原告依上述主張,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原告請求既經本院駁回,原告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亦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而已,本院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五、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 本案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78條 、第436條之19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並命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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