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EV-113-中小-4968-2025032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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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96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劉峰益 被 告 黎國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4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500×0.438=1,5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00-1,533=1,967 第2年折舊值    1,967×0.438=86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967-862=1,105 第3年折舊值    1,105×0.438=48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05-484=621 第4年折舊值    621×0.438=27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21-272=349 第5年折舊值    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49-0=349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349-0=349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349元+工資8,700元+烤漆10,000元=19,0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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