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EV-113-中建簡-42-20250207-2
字號
中建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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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黃淑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恒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