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EV-113-中建簡-53-20241230-1
字號
中建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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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53號 原 告 陳德傳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 律師 被 告 何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779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29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間將坐落臺中市○○路0段000 00號房屋之鋁窗裝修工程交由原告承作,原告業已完工,惟被告積欠新臺幣(下同)487792元工程款未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完工照片等件為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