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EV-113-中救-51-20241212-1

字號

中救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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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救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名聖 相 對 人 楊一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楊一凡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 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據聲請人稱:現無業並無收入,新工作要待今年10月後到職,方有收入等語。聲請人上開陳述,本院依職權向司法院電子閘門調取聲請人財產歸戶資料,聲請人113年度確無何收入或財產,此有該資料附卷可憑。足見聲請人上開陳述所言非虛,又聲請人之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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