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EV-113-中消小-19-20250325-2

字號

中消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小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仁鈞即鈞品樂器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毓仁間請 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6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 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2,250元,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