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EV-113-中消簡-13-20241104-1

字號

中消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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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簡字第13號 原 告 朱芷琦 訴訟代理人 朱珉誼 被 告 君悅視聽歌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曉天 訴訟代理人 詹智為 葉詠富 黃依婷 李昱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適用小額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1日辯論期日時當庭以言詞將聲 明變更為:被告君悅視聽歌城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406元(本院卷228頁)。經原告將訴之聲明變更及一部撤回後,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爰裁定本件改適用小額程序,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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