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EV-113-中簡聲更-1-20241111-2
字號
中簡聲更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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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相 對 人 張清洲 陳慧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張清洲法官等人間聲請迴避,未 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雷鈞崴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