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EV-113-中簡聲-108-20241001-2
字號
中簡聲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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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李東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凱筠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原告住址「住○○市○○區○○ 路0段0000號12號之7、送達代收人林佑佳住○○市○區○○路0000號9 侯之1」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