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EV-113-中簡聲-108-20241128-4
字號
中簡聲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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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0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李東凱 相 對 人 黃凱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2日以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08號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