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EV-113-中簡聲-131-20241107-1
字號
中簡聲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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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王基爵 相 對 人 鄒豐吉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5290號債 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向鈞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65396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相對人提起之系爭執行事件執行金額,業經其於111年間以111年司執字第175290號執行事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並以分配完畢,聲請人已在上開執行程序將拍賣所得35萬元分配予相對人301,251元,為借款之清償(就分配表第8項債權尚有15,439元未受償、分配表第9項尚有9,633元未受償);現相對人就重複計算之債權再次對聲請人聲請系爭執行程序,索討積欠款項,應係重複聲請,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13年度中簡字第3823號),為避免聲請人之土地逕遭執行,將受難以補償之損害,爰聲請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持系爭債權憑證及112年度司執字第12711 4號債權憑證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僅為15,439元及自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對無誤。而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金額15,439元(分配表第9項未受清償金額9,633元亦經相對人於持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7114號債權憑證於113年5月3日向執行法院聲請併案執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1513號執行事件〉)係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5290號強制執行事件中相對人債權未足額清償之不足額,即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依本院111年度沙簡字第612號確定判決中認定之債權金額107,000元暨112年度沙簡字第53號確定判決中認定債權金額120,000元,經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5290號強制執行程序後仍未受清償部分25,072元(15,439+9,366=25,072),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執行金額分配表可證;而現由相對人持本院核發之系爭債權憑證再次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應無任何違誤之處,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實屬誤會,難以憑辦。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