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EV-113-中簡聲-151-20241217-1

字號

中簡聲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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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鄭家囷 訴訟代理人 鄭民崇 周曉慧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莊喬淵 相 對 人 丁學鵬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具狀之聲明第3項後段,   係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另案執行事件,此部分應與其他聲明之 訴訟事件分別處理,故另分本案,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尚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欠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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