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EV-113-中簡-1029-20250320-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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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献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56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