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EV-113-中簡-1081-20241216-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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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 原 告 李曉玲 被 告 林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 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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