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EV-113-中簡-1091-20250319-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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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091號 原 告 黃運鎮 黃張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黎中原 桃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銘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15 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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