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EV-113-中簡-1140-2025010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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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14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家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何寶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寶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20元(計算式:30,600 2.2㎡=67,3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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