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EV-113-中簡-1156-2024122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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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156號 原 告 黃巧茵 被 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本件仍有需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茲定於民國114年1 月14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另通 知。另原告應攜事故發生前6個月之薪資證明或薪資單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