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EV-113-中簡-1230-20250225-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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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23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弘義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洪啓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啓文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47,464元(計算式:一審判決認定之占用面積19. 6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600元=247,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