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EV-113-中簡-1248-20250214-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248號 原 告 趙思齊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複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被 告 蔡依靜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黃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第一行後段 「…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 「…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