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EV-113-中簡-1306-2025021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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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30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彭樟聞 法定代理人 彭景華 邵素玉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易昇 住○○市○○區○○路0段○巷000○0 號 訴訟代理人 王嬿雯 被 告 洪睿辰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登坤 被 告 曾勝為 兼法定代理 人 曾玄宗 柯培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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