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EV-113-中簡-1339-20241126-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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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33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鳳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育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54,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