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EV-113-中簡-1390-20241129-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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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 原 告 林玉琴 被 告 陳忠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第一項部分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67』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