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EV-113-中簡-1390-20241212-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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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玉琴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忠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忠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2,634元(計算式:上訴人於原審請求383,401元-第一審 准許之金額為10,767元=372,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