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EV-113-中簡-1394-20241202-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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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394號 原 告 賴玲玲 被 告 詹瑜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台臺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3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中,原告對被告依 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萬元,及自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附民卷第6頁背面),訴訟中曉諭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告竊取款項為58萬6000元,是否減縮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金額為58萬6000元,如不減縮應就超過58萬6000元部分補繳裁判費1320元(本院卷第23、60頁),原告仍主張被告竊取金額為71萬元,而補繳裁判費1320元(本院卷第43、61頁),嗣經本院判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文命:「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8萬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3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等語,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就訴訟費用分擔未為諭知,顯有訴訟費用未予裁判之脫漏,爰依上開規定就訴訟費用分擔為補充判決。  ㈡從而,本院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顯有脫漏之情形,爰依職 權為補充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95條、第79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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