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EV-113-中簡-1401-20241209-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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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01號 原 告 王郁驊 法定代理人 王明洲 法定代理人 林慧君 兼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張甫晨 張富華(原名:張建隆) 朱慧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朱慧慧應陳報被告張甫成在營服役部隊番號及其郵政信箱到 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 張甫成目前並未居住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4樓之2之住所地,而係在營服兵役中,業經被告朱慧慧陳報在卷。是本院原辯論終結前送達於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之送達並不合法,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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