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3-中簡-1401-2025022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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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01號 原 告 王郁驊 訴訟代理人 林慧君 被 告 張甫晨 張富華(原名:張建隆) 朱慧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 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 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訴訟中業已成年,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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