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3-中簡-1401-20250227-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01號 原 告 王郁驊 訴訟代理人 林慧君 被 告 張甫晨 張富華(原名:張建隆) 朱慧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命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王郁驊為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明洲、林慧君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不適用之。又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173前段、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王郁驊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其於113年5月3 日訴訟中年滿18歲,其法定代理人王明洲、林慧君於其成年後之法定代理權業已消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依法應由原告本人承受訴訟,原告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原告命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