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EV-113-中簡-1422-20250206-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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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22號 原 告 李清富 被 告 林永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中市○○區○○區○路00巷00弄0號11 樓之17」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區○路00巷00弄0號11 樓之1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