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EV-113-中簡-1427-2025021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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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林喬羿 被 告 張麗娟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昭萱律師 黃子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轉讓合會會籍與被告時,被告是否已代原告清償結算金 額,尚應向訴外人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函查,以明兩造借貸金 額總數,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11時 2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