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EV-113-中簡-1441-20241016-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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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41號 原 告 李昕臻 被 告 陳怡靜 張庭豪 張良維 王依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22行中關於「被告王依玲自111年11月24日起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依玲自112年11月24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