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EV-113-中簡-1457-20241203-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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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陳文財 被 上訴人 李麗珠 李明賢 李詠裕 林明學 李明佳 (兼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4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1396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