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EV-113-中簡-1471-20241023-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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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471號 原 告 程效良 被 告 李毅禧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刑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治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8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能預見任意將其名義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 資料交付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某不詳處所,將其名義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給綽號「大祥」(真實姓名:賴維哲)之某詐欺集團收簿手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人頭帳戶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9月10日自稱元大證券人員之簡訊,邀請程效良與「sw0000000」加為好友,並向程效良佯稱加入「AItechStock」網站進行投資獲利頗豐等語,致程效良陷於錯誤匯款於①110年12月15日13時16分許,在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臨櫃匯款30萬元至李毅禧中國信託銀行帳戶。②110年12月15日13時38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臨櫃匯款50萬元至李毅禧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10年12月15日13時31分許,以行動網銀轉帳30萬元得手。②110年12月15日13時44分許、110年12月16日2時16分許,分別以行動網銀轉帳16萬3,000元、33萬7,000元得手。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沒有意見。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原告,致其受有30萬損害乙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洗錢防治法等案件全卷查核無誤,而被告對原告之實不為爭執,且所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亦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3頁以下),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中30萬元,應屬有據。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屬給付無確定期限,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30日,見附民卷第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30萬元,及自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