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EV-113-中簡-1485-2024102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485號 原 告 陳秀真 被 告 阮莉雅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 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5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20日簽立住宅租賃契約書(下稱 系爭租賃契約),約定原告將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租賃期間為108年8月20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被告應按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萬6500元。又被告自111年6月20日起即未給付租金,扣除押金後尚積欠16個月租金共計26萬4000元,經原告於112年12月7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7日內給付租金,並對被告為終止租約意思表示。系爭租賃契約已因契約終止而消滅,被告繼續占有系爭房屋即屬無權占有,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455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民法第179條規定、系爭租賃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住宅租賃契約書 、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對話紀錄為證(補字卷第15-21頁、本院卷第43-5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 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455條、民法第43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積欠18個月之租金未給付,原告因此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請求於函到7日內給付積欠租金,並表示逾期不給付,將依法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而被告迄今仍未繳清上述積欠租金。從而,系爭租約已因合法終止而消滅,依前揭說明,該押租金應予抵充,是原告請求被告自系爭房屋遷出,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與原告,並給付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2年11月20日屆期時所積欠18個月租金29萬7000元,經扣除押租金3萬3000元後之26萬40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而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故如無權占有他人之房屋,加害人應返還之不當得利之範圍,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於112年12月7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7日內給付租金,未繳交租金即為終止租約意思表示,惟存證信件未合法送達被告,故系爭租賃契約終止日應以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翌日起算。系爭租賃契約於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終止,被告既未返還系爭房屋,則被告即屬無權占有,且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無法使用收益系爭房屋之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系爭房屋日止,按月給付1萬65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55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 ,並依系爭租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積欠之租金26萬4000元,及自113年3月1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萬6500元,為有理由,均應准許。 六、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