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EV-113-中簡-1521-20250326-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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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521號 原 告 陳全成 訴訟代理人 廖繼鋒律師 被 告 郭致紘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新臺幣1,307萬9,270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新臺幣1,144萬7,32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